【疫情防控】《芜湖市新冠病毒疫情居家隔离观察管理办法》

阅读次数:965创建部门:宣传部发布时间:2021-07-28

各县市区、开发区疫情防控指挥部,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:

为切实防止新冠肺炎疫情的扩散,确保疫情可防可控,根据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(第八版)》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要做好居家隔离人员的管控,做到明确职责,包户到人。所在社区可采用安装磁条门禁报警器、视频监控等方式对居家隔离人员实行24小时监管,做到一旦擅自外出即报警。同时,社区要为居家隔离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。

二、属地社区工作人员承担居家隔离观察管理服务工作,按时进行健康监测,医学观察信息的记录和统计;同时向居家隔离观察对象书面或口头告知隔离缘由、期限、法律依据、注意事项和疾病防控相关知识。

三、居家隔离观察期间,应在门口显著位置张贴“居家医学观察”标识,居家隔离观察人员如不遵守相关规定,造成潜在危险,由公安部门予以强制定点隔离,进行医学观察。

四、居家隔离观察人员应相对独立居住,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。观察期间不得外出,如必须外出需经隔离管理人员批准后,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方可外出。

五、居家隔离观察人员应每天早、晚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和症状监测。若出现发热、干咳、气促等异常临床症状,应立即向社区工作人员报告,听从安排赴定点医疗机构就诊。

六、居家隔离观察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,勤洗手,常通风(每天房间要通风2-3次,每次15-20分钟),保持心情愉快,清淡饮食。做好卫生间、浴室等共享区域的通风和消毒,不与家庭其他成员共用生活用品。使用过的口罩、一次性手套、擦手纸等废物应参照医疗废物处置。

七、居家隔离观察期满后,如无异常情况且核酸检测阴性的,由社区工作人员书面或口头告知其解除隔离观察。